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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研究的反思与出路(5)

来源:史学集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结论:两种研究方式无优劣之分,应兼收并蓄,合理采纳 通过上述对比考察可以发现,不论是历史学视角下对原始文献的利用,还是法学视角下对经典

(三)结论:两种研究方式无优劣之分,应兼收并蓄,合理采纳

通过上述对比考察可以发现,不论是历史学视角下对原始文献的利用,还是法学视角下对经典法学理论著作的倚重;不论是历史学所遵循的“历史片段—考据史实—客观结论”的逻辑脉络,还是法学所依照的“原则概念—历史现象—评价反思”的研究路径,两种法律史研究范式都是可行且有益的,它们殊途同归,共同促使法律史的研究走向准确化和深入化。历史学家以法律史研究的理论学术性而闻名于世,法学家则以法律史研究的实用性对现实社会起到“以史为鉴”的功效。因此,笔者认为,摒弃对法律史学无休止的学科之争,进而转入对各自研究方法的融通与借鉴,“既兼顾史学家对法律史的学理论证,又注重法学家对法律史研究的实践价值”,才是走出法律史学研究困境的最佳出路。

三、出路:史学功底,法学思维,中外兼修

基于上述分析,就如何能够促使法律史学的研究步入更高的层次问题而言,笔者认为,摒弃学科之争,进而采纳有效的研究范式,是当前法律史研究的最佳选择,而扎实的史学功底、良好的法学思维和开放的中西视野,则是走向成功的最佳途径与关键要素。

(一)扎实的史学功底

对法律史学的研究来源于对历史材料的占有和分析,而扎实的史学功底则是搜集和利用史料的重要基石,材料的原始性和准确性决定了法律史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1. 对材料的提取和分析:档案与文献的搜集广度;历史原材料的理解深度

档案与文献资料的搜集工作有一定难度,因为年代久远且分布广泛,所以在对这部分材料进行搜集时必须本着穷尽一切可能的态度,尽可能多地去档案馆、文史馆、古籍室或是图书馆里面展开搜索。在充分占有历史文献之后,则必须利用史学功底,阅读、理解、转化这些历史原文献,将其作为观点的论据,以此增加文章的深度和结论的准度。

2. 对史实的尊重和利用:本着再现历史场景的目标,真实客观地考据论证

仅仅搜集并占有历史文献还远不够,如果那样则会陷入浩瀚材料的困惑,无法清晰地将材料为我所用,最终导致观点表达受阻、研究逻辑混乱。另外,经过了长时间的积淀,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值得商榷。因此,必须对搜集来的历史文献进行整理、点校、考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材料的准确真实性,也能够使文章的说服力大大增强,实现还原历史场景和史实的目标,尊重历史的客观性。

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的助理研究员胡永恒在《1943年陕甘宁边区停止援用六法全书之考察——整风、审干运动对边区司法的影响》一文中,大量使用原始档案来佐证其观点[13]90-102,其中,利用陕西省档案馆藏的案件卷宗、会议记录、意见文书、工作报告约26处,利用当年的报纸杂志如《政法研究》《解放日报》等约5处。这种史学功底与历史文献交叉印证的研究方式值得借鉴。

(二)良好的法学思维

法律史学科从其名称来看,“法律”二字代表该学科研究的主要对象和内容,即“法律与制度”。因此,良好的法学思维是研究法律史的重要支柱,再多的历史文献和材料都离不开法学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只有用严谨的法言法语进行表述和例证后,法律史的研究才能更具时代特性。

1. 精通法学原则与概念:基础法学理论是研究的根基,也是研究实用性的依据

作为法律史的研究根基,基础法学理论的地位不容撼动,任何历史上的法律现象和制度设置都能够寻找到其法学理论的支撑和渊源。因此,通过对法学原理的分析和解释,再考察历史上的事件与现象,将法理论证与文献材料相结合,方能展现法律史研究的独特个性。另一方面,也只有通过理论与历史的关联、制度与法律的互动,才能使法律史的研究从原则概念中来,回到历史现象中去,最后将古今结合,从而获取现实的启示意义和价值,以此弥补法律史研究“经院化”的缺陷,增强法律史研究对现实的指导性。

2. 缜密的法学逻辑思维: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论证能力、严谨法言法语

法学研究以其缜密的逻辑性和严谨的专业性著称,而对于法律史的研究,保持逻辑思维的严谨和分析论证的充分,应当也是每一位研究者所必备的技能,只有在清晰的研究脉络和逻辑走向下,才能将零散的、断层的历史文献转化成为有效的论据。在此基础上,法言法语的运用则能进一步促使法律史研究区别于其他学科,从而走向专业化道路。

文章来源:《史学集刊》 网址: http://www.sxjkzz.cn/qikandaodu/2021/031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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