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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研究的反思与出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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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其次,彼此互相补充,彰显价值。还是从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出,对于法律史的研究,法学和史学的研究方式可以相互补充,互相借鉴。将“归纳法与演绎
其次,彼此互相补充,彰显价值。还是从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出,对于法律史的研究,法学和史学的研究方式可以相互补充,互相借鉴。将“归纳法与演绎法并重”,能够综合且全面地考察推敲具体问题;把“真实性与阐释性结合”,能够完善各自研究视角的缺陷与疏漏;将“澄清历史与概念思辨并重”,能够在还原历史真相的同时把握法律制度的演变;把“实证研究与经世致用结合”,才会既不失历史研究的严谨性,也不失法学研究的实用性。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放弃学科争辩,转而关注两种学科研究方法价值的相互借鉴,才能促使法律史研究方式的完善,并促使法律史研究向更深、更广的层次推进,最终实现该学科的重要价值。
二、反思:基于对两类研究成果的实证分析
鉴于法律史研究的上述困惑,笔者试选取并分析史学与法学两学科对一些法律史相似问题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探讨两学科的研究路径和范式,希望通过实证分析,反思和寻找两学科各自的有益经验。
四川师范大学王雪梅教授从历史学科的视角研究法律史,考察了清末民初的商事活动对商事习惯的认识与态度以及这些在商业活动中形成或约定俗成的商业规则与习俗惯例在国家商事立法中的立法价值[10]96-101。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以法学方法研究法律史,从清末民初民俗习惯与国家法的“同行共治”这一法律现象出发展开研究,认为统治者对民商事习惯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基本认同。作者还指出,民初的司法机关积极援用民俗习惯进行审判活动,为后世留下了诸多有益的历史经验[11]188-195。上述两种研究范式,均得出了共同的结论:“清末民初对商事习惯的重视更多只是停留在认知的层面上”,“民俗习惯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总体还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上述两篇文章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例如,在时间上,关注的都是清末民初;在内容上;研究的重点都是民俗或商事习惯;在主题上,都考察了这些习惯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在结论上,两位作者均认为,不论是民俗习惯还是商事习惯,在法律与政治生活中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它们被重视度仅停留在认知层面上。然而,由于作者不同的学术背景和知识结构,两篇文章的研究路径和方式存在很多差异。不可否认,不论是历史学的研究范式还是法学的考察方法,他们的研究都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我们应当反思这两种研究的有益路径和方法,并将其运用于法律史研究之中。
(一)法学家的法律史研究范式
1. 理论逻辑:原则概念—历史现象—评价反思
通过对上述两篇文章的对比分析和其他大量相关论文的整体考察可以发现,法学家对法律研究的基本范式遵循如下的逻辑脉络:首先,从法学理论上的经典原则和核心概念入手,通过对制度的引述并结合人类历史上的某一具体现象展开研究;其次,将历史事件与法律原则相结合,从而升华文章主题;最后,在反思与评价历史现象的同时,归纳出主观性的结论以及对当代的影响或启示等。
例如,法学教授眭鸿明的《清末民初民俗习惯的社会角色及法律地位》一文:第一步,从解读民俗习惯概念着手,“引述法学概念”,认为“清代的民事法律不仅表现为国家制定法,更多地表现为传统习惯法。在疆域辽阔、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清朝,习惯法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地方习惯、乡规民约、家法族规、行会规约、礼俗与个别判例等。习惯法有些是成文的,有些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就习惯法的适用范围而言,或全国,或部分地区,或部分民族、家族”[12]23。第二步,“发现历史事件”,引述具体历史材料,分析民俗习惯与国家法的“同行共治”这一历史现象。他认为造成这种历史现象的原因有三个,“一、商品经济发展使得民俗习惯与国家法‘共同共治’;二、政权机构积极认同民间组织、士绅的纠纷裁决权;三、民初大理院主动援用民俗习惯进行司法活动”[11]188-195。第三步,“再次引用历史现象”,通过分析清末民初国家机构开展的两次全国性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这一事件,认为在当时的中国,民商事纠纷调处、审判离不开民俗习惯。第四步,“得出评价或反思”,在一系列历史事件与法学理论相互结合的研究路径下,作者最终归纳出对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与立法司法之关系的总体性评判,即“关注风俗民情,尊重本土资源文化氛围的形成”,“尊重民俗习惯的民间愿望与‘国家法体制’的抗争”。显然,眭鸿明教授的思维路径是一条在法学思维下的思路清晰、逻辑严谨的理论研究路径。
文章来源:《史学集刊》 网址: http://www.sxjkzz.cn/qikandaodu/2021/031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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