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法律史学研究的反思与出路(2)

来源:史学集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法学者的学术追求则与历史学者有所不同,他们偏重学理的阐释性,希望利用历史材料,以史为鉴,进而对法律史学原理与概念做出透彻的分析和阐述,并

法学者的学术追求则与历史学者有所不同,他们偏重学理的阐释性,希望利用历史材料,以史为鉴,进而对法律史学原理与概念做出透彻的分析和阐述,并依此得出主观性的结论,再将这些结论运用于其余观点的佐证和阐释中。如,胡旭晟的《法的道德历程》一书,通过对古代东方宗教法、中国法以及西方法的发展历程进行考察,从宏观的历史趋势概括出结论,阐明其基本观点:“法律的归宿将是道德。从法律源于道德到法律的独立化运动再到法律趋于道德,这是一个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无限漫长的历史过程。”[5]1

(三)澄清史实与概念思辨的品格

不同的思维方式和学术追求,导致不同学科学者在研究法律史过程中呈现出鲜明的风格差异。

一方面,史学家对法律史的研究秉承“澄清史实、崇尚真理”的品格,他们以还原历史真相为出发点,就事论事,忠于材料,不过多考察历史事件的背后原因或现实启示等问题,他们凭借着历史文献和具体史料,力图还原历史事实,再现历史场景,以实现法律史研究的品格追求。如,张建国的《帝制时代的中国法》一书,首先,论及中国律令法体系的性质与核心形式的沿革嬗变,并就中华帝国早期的立法活动与法典编纂中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分别加以研讨;其次,对古代刑名的概念与内涵、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制改革与评价等学术问题做出精要的分析;最后,试图阐明历史上法律实施中某些规定所要达到的目标,解读刑事、民事个案中的用语与案情,归纳早期司法诉讼程序的实际形态,诸如“盗徙封罪”侵犯的是土地所有权吗?“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是秦法吗?等等,都彰显出澄清史实的典型特征[6]1-4。

另一方面,由于受特殊知识结构的影响,中国法学家们在法律史的研究中时刻保持着“概念思辨、注重逻辑”的品格,在论证过程中重视法律制度、条文,尤为重视法学理论、原则和概念在法律史研究中的运用。这成为法学学科视角下法律史研究的主要内容。如,高仰光的《萨克森明镜研究》一书,围绕中世纪日耳曼人习惯法汇编《萨克森明镜》的几个主要存世抄本展开研究,力图发掘其渊源,追寻其流变;从《萨克森明镜》的文本、条款、插图和注释入手,梳理其内容,解读其含义,还原其风貌,展现其价值;还在“各论”中广泛考察了《萨克森明镜》中所涉及的犯罪与刑罚、财产与债务、人格与身份、亲属与继承、法庭与诉讼等具体的制度与原则;旨在将《萨克森明镜》这部全面透视中世纪德意志正义观念与社会秩序的百科全书介绍到中国[7]1-3。

(四)实证研究与经世致用的情怀

从以上三组特征的比较中可以发现,史学家在法律史研究中存有实证研究的情怀,而法学家则在法律史研究中怀着“经世致用”的抱负。

历史学家们采用归纳逻辑思维方式,对历史事实进行一种还原真实性的考察,这表明历史学科视角下的法律史研究者,大多本着实证研究的情怀、兼顾客观真理的追求而逐步深化研究。如,彭剑的《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一书,从大量相关的第一手档案文献出发,对宪政编查馆做了系统、扎实的考察,探讨了清末预备立宪期间在中央设立的这个专门负责宪政改革的机构,分析了其在清末宪政改革过程中的源流和作用,并分析了因宪政改革而引发的集团互动及其对宪政改革的制约等,试图还原历史真相,再现客观史实[8]1-8。

与之相反,法学研究者则更加关注研究结论所带来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启示,他们往往带着“经世致用”的情怀,将法律史研究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以史为鉴,借古喻今,试图达到指导实践、完善制度的学术目的。如,范忠信的《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一书,通过对中国与西方的“原罪说”“自然法与法自然”“容隐制度”“市民精神与亲伦精神”等十余个法律传统的比较分析,并结合西方经验看待中国的法律问题,希望合璧中西法伦理,实现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甚至还为中西两种法伦理结合提出可供参考的方式与途径[9]242-353。

(五)若陷入学科之争,法律史学难以深入

通过对上述四组特征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史研究陷入学科之争毫无意义,长此以往难以深入,学科之间只有在研究方法上彼此补充,才能彰显法律史研究的价值。

首先,陷入学科争论毫无意义。史学和法学两个学科从不同的领域和视角研究法律史问题,在研究过程中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和学术追求,其中有的特征甚至南辕北辙。因此,一味地争论法律史学应当归属于哪一个学科,永无止境且毫无意义。笔者认为,不论是史学界还是法学界,它们对待法律史学的态度,应当转入对各自研究方法的学习和借鉴中来。

文章来源:《史学集刊》 网址: http://www.sxjkzz.cn/qikandaodu/2021/0311/452.html



上一篇:不容青史尽成灰访张宪文教授
下一篇:史记河渠书的史学价值及其现实意义

史学集刊投稿 | 史学集刊编辑部| 史学集刊版面费 | 史学集刊论文发表 | 史学集刊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9 《史学集刊》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